組織章程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增修條款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六日班代聯會制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四學生議會修訂
(前言)
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依學生民主自治之理念,以促進學校進步為主 旨,維護並增進全體會員權益為目的,提昇校園學術風氣為依歸,制定本章程,全體同學共昭信守。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法源
本章程依據大學法公布之第十七條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 及輔導辦法制訂之。
--第二條 宗旨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依大學民主自治之理念,以促進學校進步為主旨,維護並增進全體會員權益為目的,提昇校園學術風氣 為依歸,特成立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地位
本會為代表本校學生之最高學生自治團體。
--第四條 功能
本會綜理會員共同事務,並為學校與全體會員溝通之橋樑。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資格凡具備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大學部學生(包括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註:延畢生視為榮譽會員與本會無權利及義務之關係。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選舉與被選舉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罷免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
2. 應聘為本會幹部。
3. 享有本會各項權益。
4.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5. 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第七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議會決議。
2. 繳納會費。
會員違反上列規定者,得依法中止其部份權利。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與權利
--第八條 學生會權利行使之原則 本會各機關於行使職權時,若涉及社團、系學會、宿舍之權益,應徵詢相 關團體之意見,以保障其權益。
--第九條 學生會參與校務之權利本會依大學法第十三條派代表出(列)席本校組織規程所列之各項會議。
--第十條 輔導學生社團活動之擬定,及預算之分配與審查。
--第十一條 策劃並協調各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四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二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
法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會長職權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處理本會對外一切事務;對內領導行政部門。
2.會長得令各行政部門部長,以書面發表有關其職務事項之意見。
3.會長應提名行政部門部長級以上之幹部,經學生議會審查及同意後任命
之;其任命手續由學生議會另行規定。
4.會長有權任命人員以填補學生議會休會期間所發生之行政部門部長級以
上之幹部缺額,惟該項任命應於學生議會下次會議,由學生議會追認之
。
5.會長應向學生議會報告學生會會務情形,並以行政部門所認為必要而適
當之政策及法規諮送學生議會以備審議。(註:會長有於學生議會提案
之權。)
6.會長得於特別時期諮請召開學生議會。
7.會長應注意一切法規之忠實執行。
8.會長應代表本會出(列)席校務會議,並得指定行政部門之代表出列席
其他各項會議。
--第十四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
1.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
會議長代行其職權。代行會長職權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2.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達三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補選。
3.副會長出缺時,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多數決之同意後任命之。
--第十五條 副會長
本社設副會長兩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 產生方式
會長、副會長採搭配競選,由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
選舉產生。會長無法產生時,視同不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宣誓
正副會長就職時,應宣誓並得發表演說。誓詞為「余誓以至誠,遵守本會
章程,盡忠職守,無負全體會員所託,謹誓。」
第五章 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行政部門常設各部門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1.祕書部:協助正副會長綜理會務,並處理不屬於其他部會之事務。
2.人力資源部:負責本會人才之培育。
3.生活福利部:保障並爭取全校學生膳食、住宿之權益及其他關於學生生
活權益之事務。
4.學術部:負責本會學術性活動之推行。
5.活動部:負責本會學術性活動以外其他活動之推行。
6.財政部:編列本會之歲出、歲入預算及決算、出納,並統籌本會財產及
庶務之管理。
7.新聞部:負責對外發佈本會新聞,發行本會刊物。
8.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外之聯繫交流,及相關公關事務處理。
每屆會長得依其政見或需要,諮請學生議會同意,設立前項規定外之各
部門,其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行政部門設幹部會議,由
正副會長及各部部長組織之,以會長為主席,其組織辦法另定之。
(學生會組成成員 必需有一定比例是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學生;依成員多寡分配適當比例)
第六章 立法部門─學生議會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有監督本會之職責。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附則》
--第二十條 章程之最高性
本章程由學生議會通過,並報請學校核備實施。
--第二十一條 章程之修改及複決
章程修正案之提出,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經學生議會議員總額三分之一提議,由學生議會召集章程修正會議提出。
2.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連署,由學生議會召集章程修正會議提出。
3.由會長草擬章程修正案,提請議會複決。
修正案經議員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即成為本章程之一部分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以學生議會決議為主。